国家通用语言和自治区民族语言的两立双赢路径
——内蒙古民族教育的教学语言文字不能变
© Ya TegusBayar / 央· 特古斯巴雅尔(内蒙古大学教授)
【内容提要】本文思考了“统一的多民国家”中的国家通用语言和少数民族语言的平等存在的地位和意义,从制度设计角度论述了国家要通过“汉语等级考试”等方法,保障和认定少数民族成员的国家通用语言的水平,而不是要检点中小学生的每个教学环节和学习过程来确立通用语言,更不是要牺牲和抛弃教学语言母语来实现,它的结果是相反的,它只能造就“半语者”。并指出目前所云的“双语教育”,其实应该是“双语者教育”,它的目的要从终端“成品”上再就“双语者”,而不是它的“生产过程”。
本文近4900字,仅读结论,即可管窥。为了方便读者,结论写在文头。
【关键词】国家通用语言,蒙古语言文字,“汉语级别考试”,“双语者教育”,教学语言。
一、结论写在文头:蒙古族教学语言即蒙古语言文字不能变
1、蒙古母语者的“第二语言”即国家通用语言习得的水平,要通过“汉语等级考试”来认定。蒙古语水平的认定,在自治区内也要有相同的等级测试。这是一种制度设计,是国家通用语言文字和少数民族语言文字两立双赢的路径。
2、目前在内蒙古风传的所谓的“双语教育”,恐会导致母语教育和国家通用语言教育的分离和对立,并有牺牲、抛弃和忽略蒙古语言文字教育的倾向。然而从长远看,母语教育的弱化和缺失,不但不会有助于国家通用语言的习得,反而有损于对它的深入学习。它在终端上造就的只能是众多的“半语者”,当然不否认它也有因人而异的少数例外。
3、把“双语教育”当作“双语者教育”来理解,这样才不致误解。“双语者教育”要关注的是“成品”质量(双语者人材),而不是“生产”环节过程(如授课年龄年级等),更不去监视“生产线”工具(教学语言的使用)。
4、蒙古族的第二语言习得即国家通用语言学习的教育,要向汉族的第二语言即汉族英语教育看齐,它们的初学年级要相同(目前是三年级),教学语言都要使用各自的母语。当然,蒙古族对这两种语言的态度是不同的,要内外有别,但在客观上它们都为第二语言,其习得规律是一样的。当然,蒙古族学生也有学习英语的必要,这也可以从三年级始,只要用母语教,可以接受。
5、只要不是要“毁人不倦”,不是要把每一代蒙古族学生废掉在他的人生起跑线上,那么,蒙古族中小学的教学语言即他们的母语蒙古语言文字不能变,它如同汉族学生的教学语言即他们的母语汉语汉文不能变一样。
二、通过“汉语级别考试”来保障国家通用语言的学习和使用
中国宪法“序言”指出:“中华人民共和国是各族人民共同缔造的统一的多民族国家”(见《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人民出版社,2018年,北京,第5-6页)。在这个多民族国家中“国家通用语言”是十分必要的。众所周知,中国现行通用语言是汉语,少数民族人员作为中国公民,在其人生早些的年龄段上要基本掌握或完全掌握汉语是十分必要的。
对少数民族或蒙古族公民所掌握的汉语水平,可以由中国各级教育部门通过“汉语级别考试”来认定和把关。目前,教育部已有现成的“汉语级别考试”模式和和水平测试办法可借鉴。这种汉语水平测试,不仅适用于少数民族学生,甚至对汉族学生也是适用的和必要的考核。
这是一种制度设计。对蒙古族的汉语级别考试的成绩,要与他们的内地升学、外地就业和考公务员等资格挂钩,这样就从制度上保障了国家通用语言在少数民族中的通行。
笔者认为,基本掌握水平的测试年龄段应该在18岁高中毕业时,完全掌握水平的测试阶段要在22岁大学毕业时。具体实施中,根据本人自愿,可以提前1-2年或延后1-2年受试,并允许多次考试,直到达标为止。
三、通过“蒙古语级别考试”来保障少数民族语言文字的学习和使用
宪法法定的“统一的多民族国家”中,除了必须掌握国家通用语言之外,也要传承和发展各个少数民族的语言和文字。我们中华人民共和国既然是“多民族国家”,那么,组成这个国家的所有民族的语言文字都是中国的语言文字的一个组成部分,其性质与汉语言文字相同,是中国的宝贵的精神资源和文化实力之一。我们不能只根据某个语言文字的使用人数而作取舍。
宪法(总纲第四条)明文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各民族一律平等。国家保障各少数民族的合法的权利和利益,维护和发展各民族的平等团结互助和谐关系……”,“各民族都有使用和发展自己的语言文字的自由……”等(见《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人民出版社,2018年,北京,第8页、第9页)。这是在法律上保障了少数民族语言文化资源的传承。
少数民族语言文字虽然不是中国国家通用语言文字,但它在法律上自然与汉语言文字具有同等地位。它本身也是中国各民族传统文化的载体之一和文化资源之一。因此,少数民族语言文字,不仅要由每一个少数民族成员来传承和使用,居住于民族地区的汉族部分成员也有权学习和使用的。只有这样,各民族之间才能建立牢固的“平等团结互助和谐关系”,才能做到现实的和具体的民族平等和民族团结。
为了评价和认定民族地区各族公民对少数民族语言的掌握程度,国家和内蒙古教育部门同样可以设立“蒙古语言等级考试”制度,其办法可与上述汉语等级考试相同,并将其成绩与民族地区升学、就业和公务员考试资格挂钩。
这是从具体制度上解决中国各民族语言文字问题的有效办法之一。它在各个少数民族对“统一的多民族国家”这一共同的祖国的真正认同上,将有不可估量的功能,将会起强有力的促进认同的作用。这也是中国各民族的语言文字文化平等原则问题,是中国各民族间保持平等和团结的制度保障之一。
四、第二语言的过早学习和母语缺失的人生阴影
人类在幼儿期间不通过刻意学习而自然获得的语言是母语。母语是和父母之爱相关联的,它对每个儿童的内在意象、思维形成、信任对话、情感投入、幼年体验以及少年时期的身心健康和培养健全的思维等方面,具有不可估量的积极意义,而且它的影响将是终身的。
孩童在幼儿时期无师自通的母语,也需要有一段巩固的过程,这个大概需要学习到12-13岁左右。不然,过早地学习第二语言,将会冲淡和破坏他尚未巩固的母语结构,将会严重阻碍人的内在语法的生成和思维的逻辑条理化。过早的学习使儿童感到无所适从,脑中产生词义抵消和言语混乱等负面阴影。
过早地学习第二语言,虽然在某种程度上也能习得,但往往使他们失去深度,将来他们不能成为真正的“双语者”,而是成为思维有缺陷的“单语者”,甚或成为哪个语言学得都不彻底的“半语者”。这样,他们将来不但不能胜任做科学研究工作,很可能还产生犯罪欲望和自杀倾向等不健康心理。这写现象虽然说因人而异,但不是耸人听闻。这方面的研究,国内也有,国外犹多。
目前,汉族小学生一般从三年级开始学习英语(部分更早)。本人认为,三年级还是有些过早,起码等到五年级为宜。在我们的邻国日本,正式和严格的英语授课是从初中一年级开始的。人们羡慕日本的诺奖,而它与日本人基于母语的思维的严谨性不无有关。
五、最佳的教学语言是母语
目前,国内普遍使用“双语教育”这一名称,它是由英语“bilingual education”翻译而来的。其中“bilingual”基本指“双语者”,它是着眼于一个人习得第二语言而最终成为“双语者”这一意义上而言,而不是指接受第二语言教育的具体教学环节和过程。
培养双语者,决不是忽视和抛弃他的“母语”能力,而是在他母语基础上要加上“第二语言”习得,所以才叫做“双语者教育”。
然而,某些人歪曲了“双语者教育”的正确含义,好像取消和弱化受教育者的母语才是“双语教育”,而且它只关注教学环节过程,甚至要在教学语言中牺牲和抛弃母语。这样显然会产生名实不符的现象,它不是“双语教育”,而是“单语教育”,它要培养的不是双语者,而是“单语者”。
至于语言教学中所使用的教学语言,它只能只有一个,即母语,它至少在中小学阶段是这样的。任汉语母语者或蒙古语母语者或其他母语者,无论要学习 第二、第三语言,其初级、中级阶段所使用的教学语言,最佳的还是他的母语。外语学习中虽然有“情景教育”等理论和教法,但它是在受教者有一定的外语基础之后才可以进行。不然,它的效果一定相反。
授受第二语言教育中坚持使用母语的教学语言,也关系到第二语言习得的速慢等效率问题。如果学习者的母语水平高,思维逻辑清晰,理解力强,那么,他在相对短的时间之内(一般在1-2年),能够全面习得第二语言,即在听、说、读、写能力上可以达到优秀水平。这样,它在总的付出上节省了不少时间和精力。
如果小儿母语尚未巩固之际,过早地开始学习第二语言,加之不使用母语这个教学语言,那么,这样的学习无异于把孩子陷于思路不清和词义纠结的一头雾水之中。在这种教育之下,受教者为第二语言习得而付出的时间和投入的精力不能说不充分,但从总的结果上看,他习得的第二语言还是半生不熟,深度不够。他也许很早会说些第二语言语句,但会停止在尚欠火候的低水平状态而不能向高级别第二语言前行。这样的“双语教育”是否在害人子弟?
目前在国内,英语从幼儿园学起,经过中小学直读到研究生,还不会深度说写的很多。这种“半语者”的典型,不但不乏其人,而且比比皆是。这是违背了人类儿童第二语言习得规律而造成的。
这在欧美也许有些不同。因为他们的语言绝大多数都是同为印欧语系语族,互相相近相似,所以一些人很容易学成“双语者”。而汉语和蒙古语完全不同,某些表达正好相反。目前有些机构要把蒙古族幼儿园办成“双语幼儿园”,而它造就的几乎都是“伴语者”,即他们说话只会混合,而不会说完整的语句。“伴语者”将来会做科研吗?
我国要培养的,应该是少数民族母语和国家通用语言的“双语者”人才,它所要的应该是最终的“产品”或“成品”(双语者),而不是要盯着看“产品”的“生产”过程(教学环节)和“生产线”运转(教学语言是否通用语)。而按某些人所要实施的所谓的“双语教育”,它教育出来的终端 “产品”不但不是深度“双语者”,甚至连精通国家通用语言的“单语者”都不是,它只能“收获”一些低级别层次的“伴语者”或“半语者”而已。这不是对国家所提倡的通用语言教育的亵渎吗?
“双语者教育”要关注的不是中小学每个年级的教学环节和过程,更不是小学一、二年级的教学语言是否使用了国家通用语言等这种本末颠倒的问题,而是要通过“汉语级别考试”来考核和鉴定它的终极“产品”即可。
六、蒙古族的“双语者教育”要向汉族“双语者教育”看起
在整个人生成长中,母语到底起了怎样的作用和分量?他的功能如何?究竟从几岁开始授受第二语言教育为宜?对这些问题要作出恰如其分的回答是很不容易的。它是科学研究的长期课题。
那么,在内蒙古怎样进行“双语者教育”呢?在这一点上,要向汉族“双语者教育”看齐就行。因为汉语母语者也有“双语者教育”,即他们除了学习汉文母语以外,也要学习英语。
据本人了解,目前汉族小学从三年级开始授受英语,并有用汉文编纂的中小学各年级英语课本,并且它授课所用的教学语言都是学生们的母语即汉语。这是自然的和理所当然的。
英语是汉族学生的第二语言,它如同汉语是蒙古族学生的第二语言一样。当然,英语对中国而言,是外国语,而汉语对蒙古民族而言,不是外国语,而是我国国家通用语言。蒙古族对这两种语言的主观态度、认识角度和亲疏感等不同。蒙古族是内外有别,对国家通用语言总会有熟悉感而没有任何抵触感,因为它对蒙古族而言,也是十分必要的语言。同英语和汉语的接触率也不同。但从客观角度而论,它们同样是第二语言。
因此,蒙古族学生汉语初学的年龄和年级,应该要和汉族学生初学英语的年龄和年级相同,即按目前的小学三年级开始为宜。中小学阶段所用教学语言,当然也同汉族学生一样,都必须使用他们各自的母语。
对蒙古族学生授课中使用汉语教学语言,如同对汉族学生使用英语教授英语课一样,是不可取的。其不合理性明显,学生的理解和掌握的效果、效率都是可想而知。假如在英语教学中老师一开始就使用英语来授课,学生的学习能够成立吗?政治思想、历史教学等等都要采用英语教学语言来授课?这是不可想象的事情。
蒙古族学生也有学习英语的必要,但有些地方给蒙古母语者用汉语来教授英语,它如同为汉族母语者用日语教授英语一样,可叹和可悲!(2020年7月18日)
(作者央·特古斯巴雅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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